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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桂玲:畅通律师参与诉讼调解的渠道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1日作者:
专访人大代表孙桂玲:畅通律师参与诉讼调解的渠道字号


  孙桂玲是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哈尔滨市委副主委、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二级律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她提出了律师要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建议。她不但这样说,实践中也在身体力行。

  记者:五年来,您每年都会提出有关律师参加诉讼调解工作的建议,为什么特别关注这个问题?

  孙桂玲:我国现有21.6万名执业律师,支撑2万多家律师事务所近4000家法律援助中心,是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强大的社会基础。我之所以特别关注律师参与诉讼调解工作,是感觉到律师整天穿梭在社会矛盾纠纷的旋涡中,如果仅仅围着钱转,难以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统一。

  记者:据了解,诉讼调解工作,是鼓励律师积极参与的,您为什么还要提这方面的建议?

  孙桂玲:律师参与诉讼调解工作是有法律依据的,比如,2004年最高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协助调解”与“委托调解”,明确规定引入包括执业律师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诉讼调解。2010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强调注重发挥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在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明确了律师和法官共同参与诉讼调解的司法工作原则。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实施,规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此应为“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委员会”的法律依据。2011年4月22日,中央社会治安治理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16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指导意见》,鼓励行业协会设立调解委员会,其作出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法院确认效力,为各级“律师协会”组建“律师调解委员会”或称“调解组织”提供了制度依据。

  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是已经完成的上一轮司法改革所取得的重要成果,更加迫切地需要法律界代表推动落实,需要各级律师协会带领全国广大执业律师在司法实践中践行,为此国家积极创造条件畅通律师参与诉讼调解工作的渠道就显得极为重要了!所以我一直提这方面的建议。

  记者:如果律师能充分参加诉讼调解工作,您认为该遵循怎样的原则?

  孙桂玲:从司法机关方面来看,建议法院实行审判信息通报与披露制度,向律师送达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赋予诚信度高的律师“诉讼调解员”的身份;在法院立案大厅设立“驻法院律师调解室”;赋予《律师调解书》应有的法律效力等。

  从律师角度来看,律师不得贬损检察院、法院声誉;不得架诉;不得支持当事人无理缠诉;不支持当事人不合理的诉讼预期;不签订《律师费风险代理协议》;不阻止当事人调解意愿;不挑唆当事人上访。

  在诉讼调解工作中,法官、检察官应与律师之间形成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关系。

  记者:听说您精心设计了一张《律师参与诉讼调解机制结构图》,能介绍一下吗?

  孙桂玲:依据人民调解法,我的设想是:“律师协会”可以设立“律师调解组织”。同理,“律师协会”也可以与“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联合成立诸如“律师诉讼调解中心”等诉讼调解组织。国家通过合理分配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职能,让更多的“律师诉讼调解组织”分担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职责,让律师调解早日成为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信访调解、司法调解构成的大调解体系的新力量。法院和检察院可以根据不同分工,遴选出一些政治可靠、社会诚信度高的律师进入“人民调解员队伍”,赋予“律师独立调解人”资格,允许组成“律师调解委员会”或“律师调解中心”。

  如果能够创新律师调解纠纷机制,就可以优化调解矛盾纠纷的职权配置,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同时,还可以发挥退休法官和退休检察官的作用,为国家涵养和保存珍贵的司法资源。再进一步说,优秀的律师调解员可以成为检察官队伍、法官队伍的储备人才,在选拔检察官、法官时,可以优先考虑律师调解员,真正优化司法队伍结构。

  记者:为什么建议设立“驻法院律师调解室”?退休法官和检察官的作用也能发挥出来吗?

  孙桂玲:依据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组织作出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法院确认法律效力,同理,“律师调解中心”等由法律人组成的调解组织作出的“律师调解协议”也可以申请法院确认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让“律师调解协议”成为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新的法律产品。

  在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室,可以推动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建议法院关注、支持“驻法院律师调解室”的建设工作,积极拓展律师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顺应当事人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愿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服务需求。

  建议法院尝试设立“调解庭”,可由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主持调解庭工作,律师调解人或律师调解组织参与调解。目的是提高诉讼调解的水平、质量和效力,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共同提升司法公信力。